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30218

令函日期: 103-02-1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218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是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圖形著作」,係指利用圖之形狀、線條等製圖技巧,以學術或技術之表現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情感之創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它之圖形著作。因此,所詢專賣店內之裝潢設計,如係室內設計圖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圖形著作」,但如係依據該室內設計圖之規格、作法或步驟所完成之室內裝潢,應屬依著作標示之尺寸、規格或結構圖等,以按圖施工之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成立體物之行為,係屬「實施」行為,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及「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項第6款等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發布日期 : 103-02-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8-14
  • 瀏覽人次 : 29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