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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300007890號

令函日期: 103-02-10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30000789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財團法人台灣手工業推廣中心銷售之產品是否符合著作權
法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103年1月28日中企輔字第10302000810號書函。
二、依來函所述,照片係於民國70年拍攝,依創作完成時之著作權
法規定(請參考53年著作權法第16條),除非當事人間另有約定,
原則上出資聘人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出資人享有,合先
敘明。是以,若依來函所述之內容,系爭照片為軍友社與國防
部邀請歌手鄧麗君至前線勞軍時所拍攝之新聞宣傳系列照片,
其著作權歸屬需視實際拍攝者之出資人為軍友社或國防部而定
其權利人,如有爭議,需由法院依具體事證認定之。
三、至於來函所述利用照片設計郵票式貼紙進行銷售,即可能涉及
重製及散布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
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
為之,至於是否為政府資料,而得主張不侵權,仍須視有無構
成著作權之合理使用或符合其他相關法律之要件,始得主張。
本案宜先釐清該等照片之權利人為孰,進而協商得其同意而使
用。
  • 發布日期 : 103-02-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4-02
  • 瀏覽人次 :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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