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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300006470號

令函日期: 103-01-29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300006470號
令函要旨: 主旨:貴院函詢著作權相關問題,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103年1月21日北院木刑博101智訴28字第1030000922號
函。
二、所詢皮包、皮件、衣服、褲子等服飾、配件產品,如係僅具有
實用性之物品,或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
業產品」,即非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從而,其「款式」並不
受著作權法保護。
三、至於所詢服飾、配件上之圖形、線條、格紋、條紋等圖樣或花
紋,若具原創性者,則可能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
  • 發布日期 : 103-01-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4-02
  • 瀏覽人次 : 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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