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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300006470號
令函日期: | 103-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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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30000647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貴院函詢著作權相關問題,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103年1月21日北院木刑博101智訴28字第1030000922號 函。 二、所詢皮包、皮件、衣服、褲子等服飾、配件產品,如係僅具有 實用性之物品,或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 業產品」,即非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從而,其「款式」並不 受著作權法保護。 三、至於所詢服飾、配件上之圖形、線條、格紋、條紋等圖樣或花 紋,若具原創性者,則可能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 |
- 發布日期 : 103-01-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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