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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300014390號

令函日期: 103-03-05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30001439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基於網路業務所擬定之「契約」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
標的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103年2月24日北檢治劍102偵續二31字第12092函。
二、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
範圍之創作,而創作如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
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
作高度」)等要件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因而,若
係出於抄襲或僅對他人契約文字進行調整、刪減或修改而不具
原創性者,屬「重製」他人契約行為;如其修改具有原創性者,
始屬改作而可能產生受保護之衍生著作,惟因改作亦屬著作財
產權人之專屬權利,仍需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否則仍屬
侵害改作權之行為。至所詢契約(條文)究否屬著作權法所保
護之標的(語文著作),應依前述條件,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
實調查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03-03-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4-02
  • 瀏覽人次 :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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