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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300017110號

令函日期: 103-03-1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300017110號
令函要旨: 主旨:貴公司函詢著作權之疑義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103年3月6日沛麗字第103022803號函。
二、來函詢問貓圖形(即資料一)是否具有著作權而屬於受保護之
美術著作一事,依著作權法規定,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
術範圍之創作,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獨立創作,
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
等要件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而著作權法所稱之美
術著作係指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
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或其他之美術著作。又
著作權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概念,「貓」係自然界之物,此概念
本身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均得以「貓」為主題進行創作,
只要其創作成果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二要件即受著作
權之保護;反之,則否。
三、至於案內之貓圖形是否為美術著作,因本局非鑑定機關亦不辦
理鑑定業務,故創作是否符合前述要件而受著作權法保護,是
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認定,無法一概而論。
  • 發布日期 : 103-03-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4-02
  • 瀏覽人次 :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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