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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300016840號

令函日期: 103-03-1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300016840號
令函要旨: 主旨:貴公司函詢著作權疑義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103年3月5日沛麗字第103022801號函。
二、本案經3月7日電洽 貴公司人員確認所詢問題是「一試靈衣架
之照片」(即資料一)是否具有著作權而應受保護及已申請且
經公告之專利說明書是否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等。
三、依著作權法規定,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如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
「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即屬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就照片而言,攝影者在拍攝時如針對
選景、光線決取、焦距調整、速度之掌控或快門使用等技巧上,
具有其個人獨立的創意者,其拍攝之照片即屬攝影著作而受著
作權法之保護。
四、系爭照片(資料一)如符合上述要件,即屬受著作權保護之攝
影著作,他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
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至
於該圖片若係擷取自他人拍攝之影片,則亦有涉及「重製」他
人著作之虞,亦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惟,系爭圖片是
否係受保護之著作,係依有無符合前述說明三之二要件來判斷,
如發生爭議,則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
五、又專利法第45條規定經公告之專利案,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
抄錄、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說明書…等,惟專利公告雖屬「
公文書」而不受保護,惟公報上所附之專利說明書及其圖式本
身,如符合前開著作之要件者,仍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3-03-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4-02
  • 瀏覽人次 :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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