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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300016840號
令函日期: | 103-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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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30001684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貴公司函詢著作權疑義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103年3月5日沛麗字第103022801號函。 二、本案經3月7日電洽 貴公司人員確認所詢問題是「一試靈衣架 之照片」(即資料一)是否具有著作權而應受保護及已申請且 經公告之專利說明書是否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等。 三、依著作權法規定,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如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 「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即屬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就照片而言,攝影者在拍攝時如針對 選景、光線決取、焦距調整、速度之掌控或快門使用等技巧上, 具有其個人獨立的創意者,其拍攝之照片即屬攝影著作而受著 作權法之保護。 四、系爭照片(資料一)如符合上述要件,即屬受著作權保護之攝 影著作,他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 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至 於該圖片若係擷取自他人拍攝之影片,則亦有涉及「重製」他 人著作之虞,亦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惟,系爭圖片是 否係受保護之著作,係依有無符合前述說明三之二要件來判斷, 如發生爭議,則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 五、又專利法第45條規定經公告之專利案,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 抄錄、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說明書…等,惟專利公告雖屬「 公文書」而不受保護,惟公報上所附之專利說明書及其圖式本 身,如符合前開著作之要件者,仍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103-03-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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