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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300018750號
令函日期: | 103-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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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30001875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貴大隊因偵辦疑似侵權案件,函詢附件抱枕商品是否侵害著作 權疑義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大隊103年3月12日保二(刑一)字第1030461325號函。 二、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 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 其他之美術著作等,凡具有創作性之前揭作品,不論手工與否, 均受著作權法保護。所詢抱枕商品,如係上述美術著作之立體 再現,則屬美術著作之重製物,會受著作權保護,例如將平面 米老鼠圖製成米老鼠抱枕;因此抱枕商品是否受保護,仍需依 個案認定之。 三、至於具體個案中,是否構成抄襲,係由司法機關就行為人有無 主觀故意、其著作有無原創性、有無「接觸」及「實質相似」、 行為人實際利用形態等事實情狀,調查證據後加以認定,因本 局非司法機關,尚祈 見諒。 |
- 發布日期 : 103-03-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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