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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306
令函日期: | 103-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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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30306 |
令函要旨: | 一、您所拍攝的照片如果具有創作性,則該等作品屬於攝影著作,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可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任何人如要將您享有著作財產權的照片置於網站上供他人瀏覽,除非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否則都應該取得您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又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權利之存在有舉證責任(請參考本局編製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又如當事人對於是否為著作?有無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之情事等,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三、針對您所提及其他會員涉及侵害您的照片著作權之問題,您可採下列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一)依著作權法第6章之一之規定,通知網站管理員取下疑似侵權之作品,依「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辦法」之規定,您只要寄出記載符合該辦法第3條所訂之通知即可,並不需檢附任何證明文件。如ISP以未檢附權利證明文件等理由,拒絕配合,該ISP有可能就第3人之侵權行為,負共同侵權行為之責任。 (二)對於疑似侵權行為,直接透過民、刑事訴訟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建議您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也可以檢具事證逕向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著作權之侵權行為(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
- 發布日期 : 103-03-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4-02
- 瀏覽人次 : 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