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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311c

令函日期: 103-03-1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311c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稱「股票王」的系統軟體,如屬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而安裝電腦軟體涉及重製他人電腦程式之著作利用行為,原則上應事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因此市面上販售之電腦軟體,權利人通常僅係授權消費者依其授權之時間、範圍內使用該軟體,消費者並未取得該軟體之所有權,合先敘明。
二、至於您所詢於授權期間內因使用不符需求而欲停用退費,卻受限於與廠商簽訂之契約書內容載明「訂購後不能退費或更換」一節,若您認為業者訂定之授權約款內容、條件不合理或有違消費者權益,則屬民事消費爭議,建議您直接向廠商洽詢釐清或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詢問(該會網址為http://www.cpc.ey.gov.tw/)。
  • 發布日期 : 103-03-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4-02
  • 瀏覽人次 :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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