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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311d
令函日期: | 103-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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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30311d |
令函要旨: | 一、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利用他人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得為之。又同法第52條規定,任何人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所稱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必須是供自己的創作作為參證、註釋等,且所引用之內容應附屬於自己的創作,並在合理範圍內,可主張該條之合理使用。截取他人文章而張貼於其網頁,不屬於著作權法第52條合理使用之情形,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有侵害著作權之虞。 二、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有關具體個案如發生爭議,需由司法機關依事實認定,上述意見,供您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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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200 | 著作權法第52條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103-03-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8-14
- 瀏覽人次 : 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