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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318

令函日期: 103-03-1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318
令函要旨: 一、您來信所稱的圖片如果具有創作性,則該等作品即屬於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可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任何人如要將您享有著作財產權的圖片置於網站上供他人瀏覽,除非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都應該取得您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合先說明。
二、針對您提及「欲提告他人侵害您著作財產權」之行為,首先,您可檢具事證向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著作權之侵權行為(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或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提出告訴,但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您對權利之存在負有舉證責任(請參考本局文宣品「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至於提出告訴之具體程序,建議您向司法機關洽詢。
三、另有關和解金額部份,應由雙方協議之,併予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10000 著作權法第100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 發布日期 : 103-03-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8-14
  • 瀏覽人次 : 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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