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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327

令函日期: 103-03-2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327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如販售、贈與)散布之。因此,如您向補習班購買函授課程而取得的上課用書、板書及光碟等資料,係由補習班擁有著作財產權或取得授權利用者,則屬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合法重製物,您將其上網販賣之行為,不致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
二、 惟若您將上述資料再行影印,或上述資料係由補習班在未擁有著作財產權或取得授權而利用者,則該資料屬於非法重製物,上網販售就會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故建議您先向補習班確認該資料是否為合法重製物。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901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 發布日期 : 103-03-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8-20
  • 瀏覽人次 :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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