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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402

令函日期: 103-04-0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402
令函要旨: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函釋(請參照附件),證券交易所與期貨交易所乃具有相當公益性之組織,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屬非完全之營利私法人。而該等組織所訂定之內部章程及對外發布、公告之規章,僅係其與證券商、期貨商及上市公司訂定之契約中之一部,其性質為私法契約。因此,系爭公告、規章等,性質上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之標的。
二、又「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他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得使用之。因此,系爭公告與規章雖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之標的,然其是否符合上述要件而屬於受著作權所保護之語文著作,需視個案情況判斷,如有爭議,則由司法機關認定之。
三、至來信所提及,政府機關或民間建置法規資料庫將前揭公告、章程納入,是否侵害著作權,亦如前述,由司法機關作判斷,與該資料庫是否收費無涉。又如認涉有侵權情事,亦需由著作財產權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權利主張。
  • 發布日期 : 103-04-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8-20
  • 瀏覽人次 :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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