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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428b
令函日期: | 103-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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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30428b |
令函要旨: | 一、如 貴樂團受託在他人的婚禮上演唱他人享有著作權之音樂(詞、曲)並受有報酬者,已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通常亦無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適用,故應徵得各該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之同意,始得為之,合先說明。 二、又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均係經本局准設立之集管團體,為其會員管理音樂著作(詞、曲)之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等權利。因此,建議您先釐清所欲演唱所有音樂之資訊,並利用本局「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管理資訊整合查詢」系統或逕向各集管團體網頁進行查詢,以確定該等音樂係由何集管團體所管理。至於是否須向三家(MUST、MCAT、TMCS)音樂集管團體取得同意?端視您實際利用之音樂而定,如所利用之歌曲均屬同一家集管團體所管理者,自無須取得其他集管團體之授權。如所利用者,涉及三家集管團體所管理之音樂,自須分別徵得三家集管團體之授權。縱所利用之音樂,均非屬三家集管團體所管理者,雖無須徵得集管團體之授權,惟仍應向該音樂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 三、另所詢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亦係經本局許可設立之集管團體,為其會員管理錄音著作(即CD等錄音製品)之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之權利。如您 樂團係以現場演奏之方式進行表演,而未利用錄音製品時,自不涉及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無庸得到錄音著作著作權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之同意,併予敘明。 |
- 發布日期 : 103-04-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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