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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430b
令函日期: | 103-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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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30430b |
令函要旨: | 一、我國著作權法上之建築著作,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之規定, 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備 「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以美感 創意為特徵表現其思想或感情之創作)兩要件,著作權係保護 文學及藝術之領域,而建築著作為藝術領域之一環,故對建築 設計圖之保護,在立法政策上實屬當然。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 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 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例如雪梨歌劇院的建築屬於 建築著作,而一般公寓大樓如不具上述二要件,則不屬建築著 作。 二、所詢為什麼著作權法要保護建築設計圖按圖施工之行為一節, |
- 發布日期 : 103-04-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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