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30430b

令函日期: 103-04-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430b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上之建築著作,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之規定,
  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備
  「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以美感
  創意為特徵表現其思想或感情之創作)兩要件,著作權係保護
  文學及藝術之領域,而建築著作為藝術領域之一環,故對建築
  設計圖之保護,在立法政策上實屬當然。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
  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
  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例如雪梨歌劇院的建築屬於
  建築著作,而一般公寓大樓如不具上述二要件,則不屬建築著
  作。

二、所詢為什麼著作權法要保護建築設計圖按圖施工之行為一節,
  由於建築物本身即為著作之一種,仿他人「建築物」而建造「
  建築物」,已屬於重製,或仿他人「建築設計圖」而製作「建
  築設計圖」,亦屬重製,固無問題,因「建築設計圖」與「建
  築物」均屬建築著作之範圍,故如果仿他人「建築設計圖」建
  造「建築物」不屬於重製,對建築著作之保護,未免不周,實
  為著作權保護之漏洞。是以,我國著作權法於第3條第1項第5
  款規定建築著作依建築設計圖建造建築物者,亦屬重製,各國
  亦多有立法例,特別保護依建築設計圖建造建築物之行為(請
  參考日本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5款、南韓著作權法第2條第
  22款、法國智慧財產法典第L.部分文學藝術財產權第122之3
  條等規定)。

  • 發布日期 : 103-04-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5-02
  • 瀏覽人次 : 39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