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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300025360號
令函日期: | 103-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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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30002536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台端函詢「悠遊墾丁」網頁文字及地圖是否享有著作權等疑問,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103年4月7日悠字第1030407001號函。 二、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專責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等相關業務,先予敘明。 三、又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是以,來函所示之「悠遊墾丁」網頁文字及地圖,若符合前述說明,即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由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四、所詢「悠遊墾丁」網頁文字及地圖是否有著作權一節,涉及事實認定及證據調查問題,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103-04-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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