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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31600026420號

令函日期: 103-04-1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31600026420號
令函要旨: 主旨:貴院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委請本局鑑定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103年4月9日南院崑民川102簡上11字第1030016749號函。
二、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亦即前揭範圍創作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其中之「美術著作」係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若作品之線條、明暗、色彩等運用能表達作者個人之思想與情感,具有獨立性與創作性,便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
三、系爭美甲作品是否係美術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涉及證據調查及事實認定,需由司法機關本於職權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03-04-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5-02
  • 瀏覽人次 :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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