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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512b
令函日期: | 103-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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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30512b |
令函要旨: | 一、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特定法域就特定著作所賦予之保護以特定領域之範圍為限,而各國著作權保護的範圍及方式、訴訟程序等規定存有差異;亦即,著作財產權受到他國侵害,原則上需依該受侵害之地域國之著作權法所規定之方式尋求保護,合先說明。 二、另外,我國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體,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引用伯恩公約之規定,各會員體須採取「創作保護主義」,亦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因此,我國及所有WTO會員國國民之著作不需在我國登記,即得依我國法在我國受到保護,如遇有他人侵權之情形,且侵權行為發生地係我國境內,著作權人得於我國透過司法途徑依我國著作權法主張權利。 三、至於美國對於著作的保護則略有不同。簡單來說,如屬美國著作權法101條所定「來源國為美國之著作」(法規如附件),其著作權人必須至美國著作權局辦理著作權登記,才得以在美國提起著作權侵害之訴,至於非屬前揭來源國為美國之著作者,雖然不必辦理著作權登記亦得在美國提起民事訴訟,但登記是否具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建議諮詢專業人士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103-05-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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