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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520
令函日期: | 103-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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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30520 |
令函要旨: | 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已採創作保護原則,因此您在FB回覆別人的貼文如係由您本人自行創作且該內容具創作性,則所回覆之內容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您本人即為著作人,並不會涉及著作權侵權問題;然而,若所回覆之內容並非您個人所寫,而係複製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例如:文章〉再上傳至臉書,恐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利用之行為,由於「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專屬之權利,此利用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為之。 二、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22條、第26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 |
- 發布日期 : 103-05-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6-03
- 瀏覽人次 : 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