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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523b

令函日期: 103-05-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523b
令函要旨: 一、 有關您詢問的「裝潢設計、建築著作等問題」:
1. 所詢問題1,建築物的設計圖稿是否屬於建築著作?我國著作
權法所保護之建築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之規定,係
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備「
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以美感創
意為特徵表現其思想或感情之創作)兩要件。復依「著作權法
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建築著作係指包括「
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因此,您所詢問的建築設計圖,如具上述二要件,則屬於我
國著作權法上之建築著作。
2. 所詢問題2、問題3,有關室內裝潢設計之著作權保護,室內裝
潢設計如係「室內設計圖」,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圖形著
作」。惟如係依據該室內設計圖之規格、作法或步驟完成之「
室內裝潢」,應屬依標示之尺寸、規格或結構圖等,以按圖施
工之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成立體物之「實施」行為,不
涉及著作財產權的利用行為,亦無產生新著作,非著作權法保
護之範疇。至於在專利方面,由於設計專利是保護「應用於物
品之外觀」的創作,凡具備三度空間的有體物所呈現之視覺性
外觀創作,皆可為設計專利所保護之標的;而該物品(有體物
)並非僅指動產,建築物等不動產之設計,亦可為設計專利保
護之標的。另外,申請專利之新型必須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
想;範疇為物品;或具體表現於形狀、構造或組合。所以,室
內設計之設計圖、規格、作法或步驟,非屬新型專利之標的;
然而若係依室內設計圖所完成之「實體物品」,則可申請新型
專利。
3. 所詢問題 4,將受保護之建築著作製作成模型,如僅係單純重
現該建築著作的內容,則該模型僅係屬原建築著作之「重製物
」。
二、 有關您詢問的「公仔贈品等問題」:
1. 所詢問題1、問題2,貴公司的品牌人物設計圖稿,如具備「原
創性」與「創作性」要件,係以美感創意為特徵表現思想或感
情之創作,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
2. 所詢問題 3,將設計圖稿轉變為立體形式屬於何種行為,自須
就平面著作之性質與轉變後之立體物加以比較認定。人物公仔
若係以立體形式單純再現原平面美術著作之內容者,則為著作
權法所定「重製」之行為,此立體物為平面美術著作之重製物
,而受著作權法保護者則為「被重製之美術著作」。至於依設
計圖標示之尺寸、比例,以按圖施工之方法製成立體物者,則
屬「實施」,並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之重製行為,所製成之立體
物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至個案情形究屬實施或重製行為?是
否享有著作權之保護?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情形個案認定之

3. 至所詢問題 4,所詢人物公仔如屬美術著作之立體再現,即屬
美術著作之重製物,無論其經由機器打版或手工製作而成,著
作權之保護尚無不同。
  • 發布日期 : 103-05-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6-03
  • 瀏覽人次 : 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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