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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523b
令函日期: | 103-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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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30523b |
令函要旨: | 一、 有關您詢問的「裝潢設計、建築著作等問題」: 1. 所詢問題1,建築物的設計圖稿是否屬於建築著作?我國著作 權法所保護之建築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之規定,係 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備「 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以美感創 意為特徵表現其思想或感情之創作)兩要件。復依「著作權法 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建築著作係指包括「 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因此,您所詢問的建築設計圖,如具上述二要件,則屬於我 國著作權法上之建築著作。 2. 所詢問題2、問題3,有關室內裝潢設計之著作權保護,室內裝 潢設計如係「室內設計圖」,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圖形著 作」。惟如係依據該室內設計圖之規格、作法或步驟完成之「 室內裝潢」,應屬依標示之尺寸、規格或結構圖等,以按圖施 工之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成立體物之「實施」行為,不 涉及著作財產權的利用行為,亦無產生新著作,非著作權法保 護之範疇。至於在專利方面,由於設計專利是保護「應用於物 品之外觀」的創作,凡具備三度空間的有體物所呈現之視覺性 外觀創作,皆可為設計專利所保護之標的;而該物品(有體物 )並非僅指動產,建築物等不動產之設計,亦可為設計專利保 護之標的。另外,申請專利之新型必須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 想;範疇為物品;或具體表現於形狀、構造或組合。所以,室 內設計之設計圖、規格、作法或步驟,非屬新型專利之標的; 然而若係依室內設計圖所完成之「實體物品」,則可申請新型 專利。 3. 所詢問題 4,將受保護之建築著作製作成模型,如僅係單純重 現該建築著作的內容,則該模型僅係屬原建築著作之「重製物 」。 二、 有關您詢問的「公仔贈品等問題」: 1. 所詢問題1、問題2,貴公司的品牌人物設計圖稿,如具備「原 創性」與「創作性」要件,係以美感創意為特徵表現思想或感 情之創作,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 2. 所詢問題 3,將設計圖稿轉變為立體形式屬於何種行為,自須 就平面著作之性質與轉變後之立體物加以比較認定。人物公仔 若係以立體形式單純再現原平面美術著作之內容者,則為著作 權法所定「重製」之行為,此立體物為平面美術著作之重製物 ,而受著作權法保護者則為「被重製之美術著作」。至於依設 計圖標示之尺寸、比例,以按圖施工之方法製成立體物者,則 屬「實施」,並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之重製行為,所製成之立體 物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至個案情形究屬實施或重製行為?是 否享有著作權之保護?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情形個案認定之 。 3. 至所詢問題 4,所詢人物公仔如屬美術著作之立體再現,即屬 美術著作之重製物,無論其經由機器打版或手工製作而成,著 作權之保護尚無不同。 |
- 發布日期 : 103-05-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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