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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300033590號
令函日期: | 103-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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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30003359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貴公司函詢著作權相關疑義一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103年5月6日奧字第103050601號函。 二、相關問題本局智著字第10300026390號函(請參照附件)諒達。 三、惟日前接獲 貴公司來電,表明該函文之用字遣詞稍嫌晦澀以致未能完全理解,經電洽瞭解後,說明如下:欲申請商標之圖案如係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其要件詳附件說明二),須取得該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才能利用其著作,否則將涉及重製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之侵害;而將他人創作之圖案申請商標,已構成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自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核與該商標是否尚在申請註冊中,或有無實際商品銷售之行為等無關。 |
- 發布日期 : 103-05-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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