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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300037060號

令函日期: 103-05-28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30003706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館函詢於雲端服務平臺等處使用國父孫中山墨寶、生前照片及影音有無著作權疑義一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館民國103年5月20日國館研字第1032001927號函。
二、所詢國父墨寶(應屬美術著作),依現行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因此,由於國父於民國14年逝世,其墨寶之著作財產權已於民國64年消滅,依據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
三、至於國父生前照片(攝影著作)及影音(視聽著作),由於歷次著作權法對照片及影音之著作權保護期間均有修正,須以個案照片何時創作完成?何時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以及有無辦理著作權註冊等相關事實資料,方得據以研判。是以,所詢國父孫中山先生之生前照片及影音應係民國14年以前所攝,是否已超過著作權之保護年限,依其情形分述如下:
(一)前揭民國14年以前所攝之照片或影音,如至民國74年7月11日前仍未辦理著作權註冊且發行未滿20年(或從未發行),依民國79年著作權法計算其保護期間(即自「著作完成時」起算30年),最遲至民國44年12月31日止,故其保護期間均已屆滿,不受保護。
(二)上述照片或影音,如至民國74年7月11日未辦理著作權註冊且發行滿20年,應適用現行著作權法規定計算其保護期間(即自「公開發表日」起算50年,並以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分述如下:
1、如上述照片或影音於民國52年12月31日前公開發表,則最遲至民國102年12月31日止(自「公開發表日」起算50年),其保護期間均已屆滿,不受保護。
2、如上述照片或影音於民國53年1月1日至54年7月11日間公開發表,則其保護期間可至民國103年12月31日或104年12月31日止。
(三)如上所述,所詢國父之生前照片及影音,如超過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產時, 貴館將其逕行於貴館之雲端服務平台及各項著作中使用,並無著作權法上之疑慮。
  • 發布日期 : 103-05-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6-03
  • 瀏覽人次 : 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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