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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606c

令函日期: 103-06-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606c
令函要旨: 一、學校午休播放音樂,不論是廣播或CD均涉及到音樂及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方可利用,又因此種利用行為屬經常性,故無法依著作權法第55條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二、因著作權為私權,至學校實際利用之音樂是否有付授權費,本局無法知悉,建議您逕洽該學校詢問或洽詢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聯絡資訊可參考本局網址)。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3-06-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7-18
  • 瀏覽人次 :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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