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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606d
令函日期: | 103-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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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30606d |
令函要旨: | 一、有關您於廠區內播放之音樂如係屬於集管團體所管理之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者,如非屬「單純開機(即單純打開一台收音機或一台電視機接收廣播或視訊之行為)」的情形,即應向集管團體支付使用報酬,始得為之,本局前於103年5月23日1030643號電子郵件已說明在案;至於使用報酬金額應如何計算一事,應依集管團體針對您的利用型態所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於實際個案中進行協商。故建議您逕洽各集管團體進行瞭解,相關聯絡管道請參考本局「現有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說明。 二、復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利用人應定期將使用清單提供集管團體,作為分配使用報酬之計算依據。但授權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因此,利用人依法負有提供使用清單之義務,惟有關使用清單之提供方式為何?亦請一併洽詢集管團體了解。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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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 發布日期 : 103-06-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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