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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618

令函日期: 103-06-1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618
令函要旨: 一、所詢「使用網路平台youtube等新聞影片於展覽播放」的問題,如利用之新聞影片具原創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於展覽播放將涉及「公開上映」之利用行為,除了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使用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至於您利用新聞影片之情形,如係為舉辦特定活動(非經常性)播放該影片,且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
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則有依著作權法第55條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3-06-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7-18
  • 瀏覽人次 : 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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