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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625b
令函日期: | 103-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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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30625b |
令函要旨: | 一、戰機、直升機或表演項目之圖片,如具有「原創性」與「創作性」,應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所詢將這些圖片放在網路上展覽,涉及圖片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將圖片印在布置於辦公室周遭的平面海報上,涉及圖片之「重製」及「公開展示」;至於將圖片使用於宣導手冊之中,則涉及圖片之「重製」與「散布」行為。這些利用圖片之行為,除非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都應該取得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著作之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均須個案判斷,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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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103-06-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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