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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625c

令函日期: 103-06-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625c
令函要旨: 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另本局曾針對攝影著作之原創性於97年9月8日以智著字第09700078680號函作詳細解釋(請參附錄)。因此,若您拍攝的照片符合上開函釋內容,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作品。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103-06-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7-18
  • 瀏覽人次 :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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