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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625c
令函日期: | 103-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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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30625c |
令函要旨: | 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另本局曾針對攝影著作之原創性於97年9月8日以智著字第09700078680號函作詳細解釋(請參附錄)。因此,若您拍攝的照片符合上開函釋內容,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作品。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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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發布日期 : 103-06-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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