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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626b

令函日期: 103-06-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626b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從他人網站下載圖片,並使用於公司宣傳單上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如前揭圖片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該等作品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自創作完成時起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故 貴公司如要下載該圖片使用於宣傳單上,因已涉及重製、散布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都應該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若無法找到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時,建議不要使用,以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二、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3-06-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7-18
  • 瀏覽人次 :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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