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30627

令函日期: 103-06-2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627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等具「原創性」及「創作性」之著作;另同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故您來信所詢工業革命發生年代、二氧化碳英文、空氣中濃度百分比等,係為實際上發生之單純事實、名詞,依上述說明,或不具原創性,或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並不受本法之保護,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並不涉及著作權的問題。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03-06-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7-18
  • 瀏覽人次 : 246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