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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627
令函日期: | 103-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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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30627 |
令函要旨: | 一、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等具「原創性」及「創作性」之著作;另同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故您來信所詢工業革命發生年代、二氧化碳英文、空氣中濃度百分比等,係為實際上發生之單純事實、名詞,依上述說明,或不具原創性,或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並不受本法之保護,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並不涉及著作權的問題。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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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103-06-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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