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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300026390號

令函日期: 103-04-2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300026390號
令函要旨: 主旨:貴公司函詢著作權相關疑義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103年4月10日奧字第103041003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所稱「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兩要件。因此,來函所述商標之圖樣,如具有原創性並符合前開要件,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
三、又須注意的是,商標權與著作權之權利成立要件、權利內容及保護期間互異,係各自獨立受法律保護之權利,故您來函所詢之商標圖案若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任何人若想加以利用,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外,皆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與該商標是否在申請註冊中或有無商品銷售之行為等無關。
四、另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故在具體個案中,對於該商標圖案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以及利用該著作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等,當事人若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
  • 發布日期 : 103-04-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7-30
  • 瀏覽人次 :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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