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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300040000號

令函日期: 103-06-05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30004000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所函詢於社區大樓公開播映家用版電影光碟所涉著作權法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事務所103年5月29日德律字第051號函。
二、所詢大樓管理委員會長期租用供個人居家觀賞(家用版)之電影光碟於每星期日上午於社區公設視聽室公開播放電影供社區住戶欣賞已涉及視聽著作「公開上映」之行為,且屬經常性活動,而無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亦即該等利用行為須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或租用「公播版」影片(即已授權放映給公眾欣賞的影片版本)播放之,方屬適法,否則即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
三、復按本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所詢管委會委員輸流以個人名義張貼公告,實際上由大樓工作人員以大樓經費租用影片,究應由誰負擔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民、刑事責任一節?須視其實際情形認定行為人,如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又如以管委會之財產進行賠償時,住戶可否逕向為該決定之委員進行求償,亦涉及其他法律適用之問題,與著作權法無涉,請逕洽法務部(電話:(02)2191-0189)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管機關瞭解(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3-06-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7-30
  • 瀏覽人次 : 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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