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智著字第10316000310號

令函日期: 103-01-0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31600031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詢問政府單位辦理公益性活動而受有企業廠商贊助之情形,是否合於合理使用之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102年12月13日(102)音楚字第10923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謂「非以營利為目的」,應以活動主辦單位之目的為斷,縱受有企業贊助,或係補充主辦單位預算(經費)之不足,或使活動內容更無豐富,並不因此而使該原為「非營利之目的」之活動轉為「營利目的」之活動。企業贊助者縱因此而獲得無形之經濟利益或提供企業形象,僅係因該「非營利目的」之活動所附帶之衍生效果而已,並不會變動主辦單位為政府機關所主辦公益性活動之目的。
三、因此,政府單位辦理之公益性活動,如於實際個案中確係本於「非營利之目的」所為,且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之其他要件,不因受有企業贊助而排除本法第55條合理使用範圍。本局之宣導資料中說明第55條之「以營利為目的」,所舉「商業與公益結合之活動」之例,與所詢之情形尚屬有間。至實際個案中有無構成合理使用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證據予以認定。
  • 發布日期 : 103-01-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7-30
  • 瀏覽人次 : 705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