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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316000590號
令函日期: | 103-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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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31600059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依法設立之「社區發展協會」如於社區活動中心提供電腦伴唱機供居民使用,有無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4條第3項公益性費率收費適用一事,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2年9月11日中市社團字第1020077800號函副本辦理(諒悉)。 二、據本局了解,所謂「社區發展協會」之法律性質係屬公益性之社團法人,並依據內政部發布之「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展社區公共服務。根據內政部社會司之統計資料,目前台灣地區已有約六千四百個社區發展協會成立,合先說明。 三、因此,該等協會提供電腦伴唱機供居民經常性使用,如未收取任何費用或僅酌收清潔費、場地費,且非基於營利性之目的時,實與「里民活動中心」提供相同服務之情形無異。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對上述公開演出之行為收取使用報酬時,自應依集管條例第24條第3項之規定,予以酌減、再酌減。 四、另查,其他二家集管團體(MUST、TMCS)對旨揭利用行為,均依其已公告之公益性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費率進行收費。如逕以營利性費率進行收費,恐生著作權授權爭議,引發不必要之法律糾紛。因此,除於實際個案中有特殊情形外,請 貴會就旨揭所示之利用行為,依集管條例第24條第3項之規定進行收費。 |
- 發布日期 : 103-01-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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