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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300050270號

令函日期: 103-07-1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30005027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涉公開傳輸授權等相關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103年7月3日响著文字第10300703001號函。
二、有關所詢問題1、2,謹將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涉公開傳輸之法律關係,說明如下:
(一)如該網路服務提供者,本身即是內容之直接提供者,非單純之網路平台(例如來函所稱之「KKBOX」),則該服務提供者即為「重製」(上傳至伺服器之行為)、「公開傳輸」(透過網路使著作內容處於任何人得隨時接觸之狀態)之直接行為人,如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錄音或視聽著作時,自應由該服務提供者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始得為之。
(二)如該網路服務提供者,僅係單純、中立之網路平台,而其所傳輸之內容,係另由「內容提供者」所提供之情形,則該服務平台業者實際上無權決定傳輸內容,而係由該「內容提供者」決定傳輸內容,故以內容提供者為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人,如涉及利用他人著作之情形,可由該「內容提供者」負責取得授權,請參考本局96年12月20日智著字第09600108020號函之說明。
三、又網路服務提供者(即下稱之利用人)提供網路服務之行為,通常會涉及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之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建議透過下列管道洽詢授權事宜並支付使用報酬:
(一)音樂著作部分:
1、公開傳輸權:如利用人所利用之音樂屬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MUST、MCAT及TMCS)所管理,自可逕洽該等團體取得「公開傳輸權」之授權;惟如利用之音樂非屬上述3家集管團體所管理者,即應向各該音樂之個別著作權人,分別取得授權。
2、為公開傳輸所必要之重製:由於此等「重製權」並未為上述3家集管團體所管理,利用人自應向各該著作之著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例如版權經紀公司等)取得授權。
(二)錄音著作、原聲原影之視聽著作(音樂MV)部分:由於目前僅有ARCO一家集管團體為其會員管理「公開傳輸」及「為公開傳輸所為之必要重製」之授權,故利用人利用之錄音著作、音樂MV,為該團體所管理者,得逕向該團體取得上述權利之授權;惟如非屬集管團體所管理者,自應向個別權利人(通常為唱片公司)取得「重製」、「公開傳輸」之授權。
(三)視聽著作(電影、電視劇)部分,因該類著作目前國內尚無相關之集管團體,故應直接向該等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重製」、「公開傳輸」之授權。
四、至有關所詢問題3,消費者如係自KKBOX、MOD或KOD等商業模式之網路平台「下載」音樂、錄音或視聽著作,由於該等重製行為應已在授權之範圍內,尚無侵權之問題。惟如消費者於下載後,另行擅自利用將該著作於網路散布或製作CD販售牟利等情
形,恐會涉及著作財產權之侵權,應由該消費者自負相關民、刑事責任,尚與網路平台服務業者無涉,併予敘明。
五、隨文檢附我國現有著作權集管團體之聯絡資訊;如欲洽詢重製權等其他權利之授權,建議可洽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2)22544076。
  • 發布日期 : 103-07-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7-30
  • 瀏覽人次 :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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