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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704

令函日期: 103-07-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704
令函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的規定,著作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自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網路上的文章如果具有原創性,即為本法所稱之語文著作,而受保護,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可使用。
二、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稱之「引用」是指基於上述報導、評論、教學等目的,而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等,又所謂之「正當目的」係指與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相關或類似之正當目的(例如著書),並再依同法第64條規定以合理方式註明出處,才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因此來信所詢作者於書中某篇文章中引用網路上之素人文章,若係供自己書籍創作之參證或註釋者,其行為是否主張「合理使用」,仍須視有無符合前述第52條及第64條規定,而個案判斷。
三、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權?如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400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3-07-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8-05
  • 瀏覽人次 :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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