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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707
令函日期: | 103-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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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30707 |
令函要旨: |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音樂著作之著作權人專有公開演出其音樂著作之權利,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權利人就該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授權或同意;對於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人則需支付公開演出之使用報酬。又公開演出須以行為人在客觀上有「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為前提,亦即公眾得透過行為人之行為接收或感知著作之內容。 二、所詢於圖書館內以個人筆電聆聽館內出借之CD者,由於個人電腦並非屬圖書館所得支配之範圍,且僅有配戴耳機之讀者本人得感知該CD之內容,圖書館客觀上並無「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因此不涉及公開演出權之侵害。 三、其次,若讀者係利用館內共用電腦播放出借之CD,縱使係透過耳機聆聽,除圖書館已於館內電腦標示「供查詢用」之字義,或於圖書館出借規則內明示借出之CD限家用、私人使用,不得於館內設備播放外,則因播放之CD及設備俱屬圖書館提供且於館內實施,圖書館似會涉及「公開演出」之行為。 四、因此,倘圖書館欲提供出借CD之服務供讀者使用,並希望讀者不於圖書館內播放使用時,圖書館就相關設備之使用規則宜明確規範,讓使用者遵行,以避免侵權。 |
- 發布日期 : 103-07-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8-05
- 瀏覽人次 : 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