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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707b
令函日期: | 103-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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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30707b |
令函要旨: | 一、按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我國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亦即當著作完成創作時就享有著作權,並不須辦理著作權登記或以任何著作權聲明作為權利保護要件。因此貴公司之出版品不論有無記載「A期刊為B學/協會版權所有」字樣,皆不影響著作權之有無,另著作權法並無「版權」之用語。 二、次按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因此,貴公司亦可於A期刊上標明B學/協會之全稱,即可推定B學/協會為A期刊之著作財產權人,併予敘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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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01001300 | 著作權法第13條 |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 發布日期 : 103-07-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8-05
- 瀏覽人次 : 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