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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715
令函日期: | 103-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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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30715 |
令函要旨: | 一、本局2013年7月31日、8月2日電子郵件已分別說明,欲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之「合理使用」,係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解等,所以「引用」的前提是先有自己的著作,您來信所述欲合法引用大學網頁內文章,若如依前述規定意旨的引用,並註明出處應可主張合理使用。 二、以上為行政機關所提供之意見。如當事人對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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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200 | 著作權法第52條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103-07-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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