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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721
令函日期: | 103-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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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30721 |
令函要旨: | 一、著作權法第64條第2項的規定「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外,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所以您若是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下,引用大學網頁內的文章,依上述之規定僅需以合理方式明示出處即可,著作權法並無規定註明出處資料來源之「格式順序」,只要您的記載方法清楚即可。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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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6400 | 著作權法第64條 |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 發布日期 : 103-07-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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