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30721

令函日期: 103-07-2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721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64條第2項的規定「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外,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所以您若是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下,引用大學網頁內的文章,依上述之規定僅需以合理方式明示出處即可,著作權法並無規定註明出處資料來源之「格式順序」,只要您的記載方法清楚即可。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400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發布日期 : 103-07-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8-05
  • 瀏覽人次 : 357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