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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725b

令函日期: 103-07-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725b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如符合(一)非以營利為目的,(二)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三)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即得於活動中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所詢 貴影城為回饋鄉里,於特定日期在戶外廣場免費播放2場電影之利用著作行為,如符合上述規定,且為特定活動,則可依上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詳情請參考本局編製之「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說明。
二、以上為行政機關之意見,謹供參考,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3-07-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8-05
  • 瀏覽人次 :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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