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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801
令函日期: | 103-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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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30801 |
令函要旨: | 一、著作權部分,您所設計之logo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至於您所提供之文字,因僅屬單句,恐不屬於著作權之保護範圍。另著作權現採「創作主義」,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因此並不需要做任何的登記。日後如發生他人涉及侵權等相關爭議,須由創作人自負舉證責任,並透過司法途徑主張權利。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系爭logo及文字是否具「原創性」及「創作性」而享有著作權,於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三、至於商標權部分,所謂「商標」,係指「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所適用之標識」。因此,如您欲將所設計之logo指定於特定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使用(讓別人不得於該指定之特定類別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logo),可向本局申請商標註冊。 |
- 發布日期 : 103-08-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9-16
- 瀏覽人次 : 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