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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808

令函日期: 103-08-0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808
令函要旨: 一、就分享YouTube影片是否涉及侵權一事,若單純以「複製網址連結」之方式分享影片內容,使其他網友可透過網址連結,進入其他網站觀覽影片,而未將影片內容重製為自己網頁內容之一部分時,即不涉及侵害著作權;反之,如係直接將影片嵌入於網頁內,使其成為網頁內容之一部,讓公眾得直接點選播放時,則可能涉及著作之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之侵害。此外,由於現行著作權法第92條的刑事處罰僅限於故意犯,並不處罰過失犯,若分享影片者確實不知道網址所連結的影片含有侵權內容,並無侵權的故意,則依現行法規定並不會構成刑事責任。惟實務上轉貼影片或提供網址連結的行為,如有爭議時(對授權狀況是否知情、是否具有惡意等),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事實調查認定。
二、經檢視,來函所提供之公司網站應係直接將影片嵌入於網站頁面內,非僅提供影片連結,若該公司係未經影片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擅將影片重製於網站內,其行為將可能涉及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侵害而應負擔相關之民、刑事責任,但實際情況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並予以認定。
三、為落實保護智慧財產權之目的,一旦發現著作之利用行為有侵害著作權之虞,任何人均得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0800-016-597),並不以被侵權者為限。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9200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 : 103-08-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9-16
  • 瀏覽人次 : 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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