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030811c
令函日期: | 103-08-11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30811c |
令函要旨: | 一、我現行著作權法已採創作保護原則,因此著作人所完成之著作,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於創作完成時,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與作者係以何種語言(包括簡體字)出版無涉。 二、至於您打算透過出版社到中國大陸發行一節,由於大陸與我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國,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要求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基此,我國人民著作亦受大陸著作權法保護,惟因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因此我國人民的著作在大陸地區須適用當地之法律才受到保護,日後如在大陸發生爭議,亦須依當地法律請求救濟。 三、另所詢簡體字版是否屬他國語言及其法源,因非屬本局業務,礙難答覆,尚請建諒。此外,如果您有其他出版相關事宜,則可向出版產業之主管機關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洽詢(文化部電話:02-8512-6000)。 |
- 發布日期 : 103-08-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9-16
- 瀏覽人次 : 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