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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819

令函日期: 103-08-1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819
令函要旨: 一、有關發電機組之除霧器設計圖,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於創作完成時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圖形著作;又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如未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則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出資人得在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著作。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合先說明。
二、所詢台電公司欲利用過去日本廠商提供之設計圖,向國內廠商採購除霧器,台電公司如已取得該設計圖之著作財產權,則自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身分利用該設計圖;如台電公司並未取得該設計圖之著作財產權,但向國內廠商採購除霧器係在其出資目的範圍內,則台電公司仍得依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利用該設計圖,否則台電公司即須取得該設計圖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始得利用,以避免承擔侵害他人著作權之侵權責任。
三、以上為行政機關之意見,謹供參考,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103-08-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9-16
  • 瀏覽人次 :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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