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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826

令函日期: 103-08-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826
令函要旨: 一、電腦伴唱機灌錄歌曲利用會涉及二個問題,一是重製,二是公開演出;兩項都是著作財產權人的專有權利。首先,電腦伴唱機製造商在灌錄歌曲時,涉及「重製」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如果著作財產權人只有同意授權重製於「家用版」或「營業用版」之伴唱機,則伴唱機製造商應在授權範圍內為之,如未依授權範圍處理,除構成違約外,亦將涉及著作權侵害而擔負民、刑事責任。此外,將伴唱機提供消費者點唱,另涉及「公開演出」之行為,提供該項服務之人(通常是KTV業者或卡拉OK店家),則應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合先說明。
二、關於您來信所詢問的內容,根據了解,A公司是質疑B公司製造電腦伴唱機時,僅向著作財產權人(唱片公司等)取得「家用版」重製授權,而未取得「營業用版」的重製授權,如B公司確有逾越重製授權之情形,則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可向B公司提起民刑事追訴,與遊覽車業者無關。
三、對遊覽車業者而言,因為遊覽車之營業行為係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為之,如提供電腦伴唱機供顧客於車上演唱,另涉及「公開演出」的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需要另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公開演出」之授權始可合法利用,與上述電腦伴唱機製造商灌錄之歌曲究竟是授權重製於家用版或營業用版是不同的兩件事。
四、特別說明的是,遊覽車業者如事後「自行補灌新歌」時,應注意不要灌錄來路不明的歌曲或盜版歌曲,亦可向提供新歌之業者索取「保證書」,以保證所灌錄之歌曲全部已獲得合法重製之授權,避免產生侵害重製權之疑慮,而要負民、刑事責任。
五、隨文檢附本局編製之「電腦伴唱機中有關著作財產權之利用相關問題」、「電腦伴唱機重製灌歌著作權相關問題說明」供參。
  • 發布日期 : 103-08-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9-16
  • 瀏覽人次 :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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