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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902

令函日期: 103-09-0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902
令函要旨: 一、您在網路上所撰寫的文章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您自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
二、又將著作張貼於網站上供他人瀏覽,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因「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都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所以任何人如要將您享有著作財產權的文章張貼於網站上,除非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都應該取得您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三、您來信提及,有網站未經您的同意而擅自張貼您的文章,您可採下列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一)依著作權法第6章之1規定,通知網站管理員取下疑似侵權之作品,以排除侵權之行為。
(二)直接透過民、刑事訴訟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建議您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也可以檢具事證逕向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著作權之侵權行為(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 發布日期 : 103-09-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10-06
  • 瀏覽人次 : 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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