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30911

令函日期: 103-09-1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911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故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又「美術著作」係指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等。若作品之線條、明暗、色彩等運用均能表達出作者個人豐沛之思想與情感,具有獨立性與創作性,便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
二、航海王之人物圖案如符合前開要件,即屬具有獨創性之美術著作,所詢以航海王人物製作Q版水晶鑰匙圈,係將他人之美術著作重製於鑰匙圈上,因此,除有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三、若您欲以航海王人物圖案製作水晶鑰匙圈販售,建議您先向其著作權人取得授權再行為之,否則將會涉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問題,宜注意。
  • 發布日期 : 103-09-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10-06
  • 瀏覽人次 : 272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