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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912b

令函日期: 103-09-1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912b
令函要旨: 一、所詢「花札」為日本傳統的紙牌遊戲,其上所繪製之圖案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所詢您自己用繪圖軟體純手工繪製的花札圖片(下稱「新圖片」),如果和您所參考的日本松井天狗堂網站上之圖片(下稱「原圖片」)構成「實質近似」,則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未經原圖片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將新圖片放上中文維基百科網站,可能會涉及侵害原圖片的「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需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另經查,「花札」上的圖案有許多為自古以來所流傳的傳統樣式,由於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其死後50年(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公開發表後 50年),如果您可以確定系爭日本松井天狗堂網站上之花札圖片已超過上述著作權的保護期間,則就算您所繪製的新圖片與其構成「實質近似」,亦不涉及著作權之侵害,併予敘明。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您用繪圖軟體純手工繪製的花札圖片與日本松井天狗堂網站上之圖片是否構成「實質近似」,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03-09-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10-06
  • 瀏覽人次 :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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