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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912c
令函日期: | 103-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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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30912c |
令函要旨: | 一、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而翻拍與掃描均為重製行為之一種,不論係整本或部分掃描、翻拍,皆屬重製。因此,除有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外,翻拍或掃描等行為均應取得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侵害他人之重製權。而前述關於合理使用之規定中,讀者個人有主張合理使用空間之條文如第51條;圖書館得主張合理使用者則有第48條。 二、又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之利用行為究竟有無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是否構成侵權?均屬司法機關之權責事項。因此,所詢民眾利用自行攜入之手機或掃描器拍攝、掃描書籍內容,或圖書館提供掃描設備供民眾掃描重製之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抑或構成侵權?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尚難一概而論。因此,為避免侵權問題產生,或使貴館處於著作權爭議的風險之中,建議貴館多加強著作權觀念之提醒,或於館內明顯處提供尊重著作權之說明供民眾參考,或張貼警語提醒民眾注意,以免誤觸法網。至是否提供掃描器,亦請參酌上述說明。 三、關於圖書館內著作權之相關問題可參考本局網頁:首頁 > 著作權 > 教育宣導 > 校園著作權 > 校園著作權百寶箱 > (二)圖書館篇,敬請多加利用。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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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800 | 著作權法第48條 |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
01005100 | 著作權法第51條 |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103-09-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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