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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1003d

令函日期: 103-10-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1003d
令函要旨: 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著作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的要件,故本局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合先敘明。
二、另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等不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因此來文所詢之2維條碼、QR碼及書籍點讀碼應非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03-10-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11-03
  • 瀏覽人次 :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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